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安聯創投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安聯創投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冊。 二、陳報相對人安聯創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煜展之除戶謄本、其繼承系統表以及各繼承人之最新完整戶籍謄本。 三、陳報可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人選名單及原因。(本件若選任律師擔任臨時管理人,需給付律師相當之報酬,是否願意預納報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