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盧貞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友文煤氣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推薦本院選任何人擔任友文煤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三、清算人之報酬費用約為若干? 四、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