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盧貞秀、友文煤氣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相 對 人 友文煤氣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友文煤氣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曾邑倫律師為相對人友文煤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友文煤氣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民國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自繳稅額及111年度核定暫繳稅額合計新台幣(下同)30,630元尚未繳納。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廖文進於111年4月28日死亡,迄今尚未經解散、撤銷、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最低人數應為解散,故相對人依法應行清算。廖文進各順位繼承人,除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外,其餘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已無董事可擔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定清算人,依貴院111年10月12日嘉院傑民111年憲337 字第519008562號函覆無相對人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之案 件,致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送達等程序無法進行。經洽詢曾邑倫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值之財產時,聲請人願意繳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 關係人身分聲請裁定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廖文進於111年4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抛棄繼承,相對人迄今仍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欠稅查詢情形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章程、廖文進除戶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本院111年繼字第825、860、861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文、本院函覆相對人無聲報就任清算人案件函文等影本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又聲請人提出曾邑倫律師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同意書在卷可按。本院審酌曾邑倫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自足堪勝任及妥適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均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選派曾邑倫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