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木川、楊芷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6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楊芷螢 代 理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等聲請對債務人許宗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3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