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潘膺中、岳埜營造有限公司、陳德勳、兆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佳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潘膺中 相 對 人 岳埜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德勳 人 四樓 相 對 人 兆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佳蓉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岳埜營造有限公司、陳德勳共同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㈠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兆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佳蓉共同簽發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㈡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岳埜營造有限公司、陳德 勳連帶負擔;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兆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吳佳蓉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岳埜營造有限公司、陳德勳共同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相對人兆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佳蓉共同簽發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均於民國111年6月25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126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6月25日 2,75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25日 發票人: 岳埜營造有限公司 陳德勳 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126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6月25日 2,75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25日 發票人: 兆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吳佳蓉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