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子成、林建德即林建達即展茂企業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相 對 人 林建德即林建達即展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請求金額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嘉義市○○路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提示未獲付款,尚欠聲請人291,500元 拒不履行,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無利息 111年度司票字第136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備 考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08年9月10日 699,600元 291,500元 111年8月11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