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明三、賴秀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80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賴秀霞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等與劉震宇間因111年度司票字第1780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 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