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芬蘭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黃昱凱律師 吳聰億律師 反 訴被 告 張桓祥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吳唯齊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