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聖曄工程行即陳亮勳、黃炳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聖曄工程行即陳亮勳 訴訟代理人 簡立聖 被 告 黃炳祥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事實尚欠明瞭,且本院已囑託嘉義縣建築師公會補充鑑定,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