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思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德明、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蔡文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陳柏延、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以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林思篁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文連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陳柏延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思篁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僅與部分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其餘包括資融公司等債權人協商並未成立,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帳戶明細(均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號 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12月29日下午3時41分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