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檢舉與不利言論事實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長安實業有限公司、廖倚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長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倚宏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申惟中律師 被上訴人 陳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檢舉與不利言論事實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34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本院合議庭於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變更之訴駁回。 二、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簡易訴訟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故 上訴人於簡易訴訟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經被上訴人表示不同意,或上訴人請求基礎事實並非同一,及有礙被上訴人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自不得為之,此乃法條文義之當然解釋。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稱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意旨可供 參照)。經查: ㈠上訴人於原審係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違反本院109年度勞簡 專調字第23號勞動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第4條、 第5條之約定。經原審判決敗訴而上訴聲明經變更為:㈠原判 決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條、第5條之約定(本院卷二第197、239頁)。嗣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再變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16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二第348頁) ,復於113年7月31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當庭變更聲明為:確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下稱雲林分局)於110年3月26日所收受之陳情函文(下稱系爭陳情函文)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所提出之檢舉,而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5條之約定。被上訴人則當庭表示不同意上訴人之變更(本院卷二第373、379頁)。 ㈡本院核閱上訴人於原審係主張兩造於系爭調解筆錄成立後,被上訴人仍提出110年3月24日函字第1100324001號文件即係爭陳情函文(記載內容如不爭執事項⒉所示),向雲林分局檢 舉上訴人逃漏稅,已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5條之約定乙節,此有原審民事卷宗可佐。足見被上訴人變更上訴聲明第一項部分,係為確認雲林分局於110年3月26日所收受之系爭陳情函文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所提出之檢舉,而有無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5條約定之情事,此部分之基礎事實與原審主張之基礎事實,應屬同一,被上訴人雖當庭表示不同意,依前述規定,此項聲明之變更部分,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又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原訴可認為已因而視為撤回,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當然失其效力,第二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為裁判,不得就第一審之原訴為裁判(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746號、95年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上訴人於原審聲明確認被上訴人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條、第5條之約定,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原變更主張確認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6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依首揭說明,已因前述訴之變更合法而均視為撤回,本院應僅就變更之訴而為裁判,附此說明。 三、再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 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上訴人主張 其與被上訴人間因被上訴人有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條、第5條之約定,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兩造對於被上訴人有無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條、第5條約定既有爭執,已使上訴人在私法上地位處於不安狀態,且此種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除去,故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亦先為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聲明:㈠確認雲林分局於110年3月26日所收受之系爭陳情函文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所提出之檢舉,而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5條之約定。㈡確認被上訴人於110年3月24日與甲○ ○間對話如附表一編號2中所稱訴外人陳○倩有收受上訴人之 金錢才去作證之言論,屬被上訴人對第三人為上訴人不利之言論,而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5條之約定。㈢確認被上訴人於 附表一編號1至3、8至9、12、14等與甲○○間對話稱上訴人有 逃漏稅、沒有開發票、要他人做偽證、誣賴別人等行為(本院卷二第163、166、168、177、178、181、184頁),屬被 上訴人對第三人為上訴人不利之言論,而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5條之約定(關於第㈡、㈢追加部分另為裁定)。 二、本件事實要旨: ㈠兩造主張要旨: ⒈上訴人主張:兩造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爭議,於109年12月31日 ,經本院109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3號調解成立,並作成系爭調解筆錄,其中調解筆錄第4條、第5條分別約定如不爭執事項⒈所示內容。嗣上訴人於000年0月間,經雲林分局告知遭人檢舉逃漏稅乙事,經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丁○○(下或稱丁○○ )輾轉追查似乎係甲○○所為,惟甲○○提出系爭陳情函文以證 明其未向國稅局檢舉。而系爭陳情函文記載如不爭執事項⒊所示之檢舉人之地址與聯絡電話,均與本件被上訴人相符。為此,訴請確認被上訴人已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5條約定等語。 ⒉被上訴人則抗辯:上訴人因遭國稅局罰鍰,丁○○為減少罰款 金額,至甲○○處進行騷擾、恐嚇及要求其偽造文書,甲○○不 從,事後卻多次因他人檢舉而遭雲林縣環保局稽查。甲○○乃 向被上訴人告知丁○○帶人至其住處騷擾,並認其遭人向環保 局檢舉係丁○○所為,並抱怨係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勞資糾 紛,致其受到牽連。因其不識字,亦不知如何用文字表達事情經過,要求被上訴人撰寫範本,其會手抄,故被上訴人依甲○○要求,撰打事情經過之範本,內容即為系爭陳情函文所 載,被上訴人將該陳情函文交由甲○○自行保管後,甲○○如何 處理系爭陳情函文,被上訴人並不知情。況檢舉須具名,不能匿名,上訴人主張係被上訴人匿名檢舉,絕無可能。被上訴人於系爭調解筆錄成立後,已撤銷檢舉,不可能再以同樣身份再為檢舉等語,作為抗辯。 ㈡其餘事實要旨及兩造攻擊防禦方法,因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中所載兩造主張均相同(原判決1至3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規定引用之。 ㈢原審認定:依雲林分局函覆之被上訴人檢舉上訴人之檢舉書以觀,雲林分局係於109年12月25日收件,係在系爭調解筆 錄成立前,無從據以認定被上訴人有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 條約定之行為。復依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31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以觀,上訴人 提出之系爭陳情函文並未寄送至國稅局,且上訴人亦自承系爭陳情函文是取自雲林縣議員丙○○,而丙○○應是自甲○○處取 得等語,故被上訴人所辯系爭陳情函文係其為甲○○所擬之範 本,並交由甲○○保管等語並非無據,系爭陳情函文既未寄送 國稅局,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調解筆錄成立後以系爭陳情函文有對上訴人之營業事項為檢舉行為,為無理由。另系爭陳情函文內容係在陳情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丁○○騷擾客 戶甲○○並至環保局檢舉廢水問題,「此人極為可惡」所指為 丁○○而非上訴人,上訴人公司與丁○○在法律上乃個別權利主 體,自難認定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有何不利言論。故上訴人主張系爭陳情函文記載「此人極為可惡」等語,違背系爭調解筆錄第5條不得向第三人作不利之言論之約定乙事,亦不 可採。故上訴人訴請確認被上訴人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條 、第5條之約定,於法無據。 ㈣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本件上訴,並於本院審理中補稱:⒈系爭陳情函文確實係被上訴人所為,並經雲林分局收受: ⑴依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另案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即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738號)所附之電話記錄,及雲林分局112年11 月9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121309396號函以觀,雲林分 局於110年3月26日收受系爭陳情函文。又甲○○已證述不識字 ,並否認有檢舉上訴人乙事,而系爭陳情函文之檢舉人編號「Z000000000」與被上訴人前檢舉上訴人逃漏稅未開立發票之檢舉人編號相同,且依丁○○與被上訴人間之另案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2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損害賠償事件),雲林分局函覆之結果,系爭陳情函文寄送之郵局為嘉義縣之竹崎灣橋郵局,位於嘉義縣○○鄉○○村○○○000 號,距離甲○○之住處甚遠,惟離被上訴人住處僅2.9公里; 另依系爭陳情函文以觀,係用「客戶甲○○」之用語,而函文 中提及可提供之出貨單及請款單資料,係被上訴人當初負責之資料,故系爭陳情函文係以被上訴人之角度描述客戶甲○○ 遭上訴人無端欺壓、恐嚇,故可提供上訴人逃漏稅資料,供國稅局稽查,故系爭陳情函文雖用「陳情」之字眼,事實上係被上訴人撰打而向雲林分局提出之檢舉,被上訴人辯稱其僅撰打提供予甲○○等情,係臨訟託辭,顯非可採。 ⑵又被上訴人於另案損害賠償事件,改稱系爭陳情函文係其配偶為其抱不平而寄送等語。惟被上訴人於本院陳稱寄出系爭陳情函文期間,係正值其配偶喪父期間,則被上訴人配偶為其打抱不平,將本來要為甲○○所撰寫之系爭陳情函文列印、 彌封、特別找尋檢舉單位及地址寄送,顯然違背常情。故系爭陳情函文為被上訴人向雲林分局提出之檢舉函文。 ⒉丁○○係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對外代表上訴人、負責一切營運 事項之具體行為,其權利義務自歸屬於上訴人,而被上訴人歷來之陳述,本係併用或混用上訴人公司與丁○○,並無區分 ,且作出之不實言論均與逃漏稅有關,而關於逃漏稅之檢舉遭調查對象均為上訴人,並非丁○○,被上訴人如附表三編號 1、2所示不利言論所指摘之對象為上訴人公司,並非丁○○, 被上訴人確實有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5條之約定,被上訴人 辯稱其所詆毀或檢舉之人係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丁○○,而非上 訴人公司,並無違反調解筆錄第5條約定等語,顯無理由。 ⒊再者,依被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之通話錄音譯文以觀,被上訴人於110 年3 月24日與甲○○間之對話中,稱訴外人陳○倩( 下或稱陳○倩)有收受上訴人之金錢才去作證之言論(本院卷 二第167 頁所示),及被上訴人與甲○○間對話,稱上訴人有 逃漏稅、沒有開發票、要他人作偽證、誣賴別人等如附表三編號3之行為,均屬被上訴人對第三人為上訴人不利之言論 ,而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5 條之約定。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前述行為,確實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條、第5條約定之行為等語。 ㈤被上訴人另於本院審理中陳稱: ⒈被上訴人並未於原審提出被上訴人與甲○○間通話譯文,上訴 人在被上訴人提出後於本件援用,於法不符。況被上訴人據此變更上訴聲明,已相當於另外提起新訴訟,與上訴人第一審的主張與判決是完全相違悖。被上訴人援引前述通話譯文,變更上訴聲明,請求確認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條、第5條約定,均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⒉另系爭調解筆錄簽立之當事人係上訴人,並非丁○○,而系爭 陳情函文並非檢舉文件,其內容僅係記載丁○○至甲○○住處騷 擾之過程,並經另案刑事案件判決認定系爭陳情函文係經甲○○之自由意思所陳述,亦經甲○○承認係其委託被上訴人代為 撰寫,故被上訴人並無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約定之事實。況系爭陳情函文都係指稱丁○○之行為,是對於自然人之指述,並 非針對上訴人,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系爭調解筆錄,並無理由等語,作為抗辯。 三、本件經協商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349至350、379頁,保留原意,文字內容有稍作調整):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於109年12月31日在本院成立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3號調解即系爭調解筆錄。該調解筆 錄第4條、第5條分別約定:「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同意於本件調解成立之後,對其於相對人(即上訴人)任職期間之勞動事項、相對人之營業事項不為檢舉,倘有該行為,聲請人即應給付相對人八萬元。」、「兩造於本件調解成立後,不得向第三人作不利之言論或其他告訴,違反一方應給付他方八萬元。」。 ⒉於110年3月24日函字第1100324001號陳情函文即系爭陳情函文記載,陳情內容:「於110年3月24日2300時,環保局對來稽查客戶甲○○,並告知因有人檢舉,故來抽查。…而恰巧於1 10年3月18日1300左右,丁○○攜帶二名人員前來麥寮住家, 搔擾、恐嚇及污衊客戶甲○○,…此人極為可惡,在搔擾、恐 嚇及污衊不成後,竟以此種方式再度來搔擾客戶,故若針對丁○○逃漏稅之案件,若有需要提供當初之出貨單及請款單資 料,願意提供國稅局稽查,故特以來函陳情。...」等語。 ⒊系爭陳情函文,記載發文者:檢舉人(編號:Z000000000)。地址:嘉義市○區○○○路000000號6 樓2 。聯絡方式:0000 000000。受文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檢舉逃漏 稅 單位。 ⒋雲林分局於112年11月9日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12130939 6號函及檢送檢舉書影本1紙(本院卷二第275頁)。 ㈡本件兩造爭執事項: ⒈系爭陳情函文有無寄給國稅局為逃漏稅之檢舉?若有,是否為被上訴人所為? ⒉若為被上訴人所為,是否為對上訴人公司或法定代理人丁○○ 之檢舉?有無調解筆錄第四條「對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任職期間之勞動事項、相對人之營業事項再為檢舉」之情形?是否屬於調解筆錄第5條「對第三人為上訴人公司不利言論? ⒊被上訴人與甲○○對話時,有無向甲○○說是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向雲林縣環保單位檢查之稽查?若有,是否屬於調解筆錄第5條「對第三人為上訴人公司不利言論」?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應證之事實雖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但可應用經驗法則,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其真偽。是以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而該間接事實與應證事實之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已足推認其有因果關係存在者,自非以直接證明應證事實為必要。準此,證明應證之事實之證據資料,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當事人就利己之待證事實,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該待證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非不得憑此等間接事實,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應證之事實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裁判意旨同此見解)。上訴人主張兩造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爭議,於109年12月31日調解成立,作成系爭調解筆錄,其中調解筆錄第4條、第5條各約定如不爭執事項⒈所示內容後。惟上訴人於000年0月間,經雲林分局告知遭人檢舉逃漏稅乙事,經追查似乎係甲○○所為,惟甲○○到庭證述及當時提出系爭陳情函文以證明其未向國稅局檢舉,而依系爭陳情函文記載如不爭執事項⒊所示之檢舉人之編號、地址與聯絡電話,均與被上訴人前檢舉上訴人逃漏稅之檢舉人相符,且系爭陳情函文寄送之郵局為嘉義縣竹崎灣橋郵局,所在位置離被上訴人住處僅2.9公里,故系爭陳情函文為被上訴人向雲林分局提出之檢舉函文,被上訴人已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5條約定等語。惟被上訴人則否認其有寄交系爭陳情函文向雲林分局為檢舉,並以前述情詞為抗辯。經調查: ⒈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雖承稱:因甲○○一直被人向環保局檢 舉,甲○○認知上訴人公司所為,說兩造勞資糾紛這件事牽扯 到甲○○,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公司已經和解,無法介入,甲 ○○問被上訴人能否寫什麼文件給國稅局,被上訴人表達你可 自己向國稅局講或寫,但因甲○○不會寫字或以文字表達事情 經過,請被上訴人幫其寫個「範本」,並幫其敘述當天丁○○ 帶二個人去甲○○家騷擾的經過,所以被上訴人有幫甲○○擬系 爭陳情函文範本,並交給甲○○自行保管等語(原審卷第92頁) 。惟關於系爭陳情函文撰寫原由及經過,證人甲○○於本院主 要結證述(經提示系爭陳情函文,原審卷第25頁):我有看 過,但我文字看不懂也不知道是什麼內容。某天早上約10點,上訴人法代帶了理事長與一位小姐來我家,在我家對我大小聲及拍桌子,上訴人法代要我簽一個偽證書,表示我有退貨給他們,但我不願意簽。隔了一週的週日晚上接近11點時,環保局的人來稱我被人檢舉,之後環保局的人連續又來了5週。我打電話給被上訴人,跟她說,我向公司買東西讓公 司賺錢,為何一直來騷擾我,後來被上訴人說要替我打一張陳情文。但我不清楚陳情文內容,我也不識字。系爭陳情函文是被上訴人交給我的,被上訴人沒有叫我寄給國稅局,被上訴人是說要幫我打張陳情文,但我沒有拿出去。我不知道系爭陳情函文之作用,我不識字,被上訴人拿給我時,我不知道她要作什麼,我也不知道系爭陳情函文的內容,沒有口頭跟我說內容是寫什麼。我不是要以系爭陳情函文為清白、自保之用,我就看不懂,我不知道寫什麼。我沒有檢舉上訴人公司,也沒有拿資料給被上訴人去檢舉上訴人公司,絕對沒有等語(詳參閱附表二證人甲○○證述內容,本院卷二第85 至92頁)。再者,證人丙○○結證述:(經提示系爭陳情函文 )我有看過這份陳情函文,是甲○○拜託我村里的副主席乙○○ ,他叫我去,我去的時候,這份陳情函文就已經在桌上,我去問甲○○,他跟我說係因勞資糾紛牽扯到他,我才依陳情函 文打電話問廖先生陳情函文的內容;甲○○拿這張陳情函文給 我時,有說相關的情況就是陳情函文上所載。之後有找丁○○ 他們出來講一次,當天我、甲○○、乙○○及廖先生在場,我去 協調時,這張陳情函文已經在桌上,當時被上訴人沒有在現場,我不清楚這張陳情函文怎麼來的,甲○○拿這張陳情函文 給我看,是要怎麼解決檢舉的問題,不要是陳情或檢舉,我在看這張陳情函文時,甲○○沒有說是被上訴人叫他拿給我看 的,他沒有講這個等語(詳參閱附表二證人丙○○證述內容, 本院卷二第93至95頁)。此經互核證人間所述事發過程等均 與系爭陳情函文所示內容大致相符,除被上訴人指稱係「草擬範本」外,亦與被上訴人前述抗辯情節尚屬相符;再觀以系爭陳情函文之主旨及陳情內容,均係以「客戶甲○○」之用 語,並載列可提供「當初之出貨單及請款單資料」等語(見 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⒉),證人等證述內容應可採認。參以證 人甲○○既證述其不識字、看不懂文字,則除曾任職上訴人公 司及負責該項業務之被上訴人外,衡情證人甲○○亦非曾任職 上訴人公司,或得任意取得上訴人公司當初出貨單及請款單等銷售資料。因此,可見系爭陳情函文內容應係被上訴人所撰寫製作,而非僅係代甲○○草擬「範本」而已。 ⒉又參以系爭陳情函文已於110年3月26日以郵寄方式送達雲林分局乙節,已經本院函詢雲林分局確認無誤,並有兩造另案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738號所附之本院嘉義簡易庭111年11月 22日公務電話紀錄,及雲林分局112年11月9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121309396號函附卷可憑(本院卷一第77頁、卷二第273頁),該部分事實,自 可認定。再者,證人甲○○已證述其不識字、看不懂文字,並 否認有檢舉上訴人乙事,已如前述。另觀以系爭陳情函文檢舉人編號「Z000000000」與被上訴人前檢舉上訴人逃漏稅未開立發票之檢舉人編號相同(原審卷第25、87至88頁),且檢舉人地址、聯絡方式(電話)均與被上訴人在本件之居所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之地址、電話均屬相同,再依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與被上訴人間另案損害賠償事件,雲林分局函 覆之結果,系爭陳情函文寄送之郵局為嘉義縣之竹崎灣橋郵局(址設:嘉義縣○○鄉○○村○○○000號),距離甲○○(雲林縣麥 寮鄉)之住處甚遠,惟距離被上訴人前述居所依google map 路線資訊圖顯示僅2.9公里(行車4分鐘)等情,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google map路線資訊截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298號損害賠償事件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可佐(本院卷二第311、357頁)。至於被上訴人雖否認其有寄送系爭陳情函文,並於前述另案損害賠償事件,另改為辯稱:可能是我先生寄送的,我先生一直覺得前僱主騷擾、毀謗我,我先生對此很抱不平等語(本院卷二第358頁)。然依被上訴人前述抗辯,及於本院陳稱於寄出系爭陳 情函文正值配偶喪父期間(本院卷二第222頁)。則以夫妻關 係之親密,其配偶理應知悉兩造間前有勞資糾紛及涉有所謂「騷擾、毀謗」等爭訟,而系爭陳情函文為被上訴人製作及得持有使用,若非經被上訴人自行寄送或交辦付郵,其配偶豈有適值父親治喪期間,任意得持有載有「客戶甲○○」、「 副本:甲○○」之函文寄交雲林分局之理,被上訴人前述抗辯 ,顯然與常情有違,應係為卸免寄交系爭陳情函文責任之詞,自無可取。 ⒊綜合前述各情,兩造因前述勞資糾紛,被上訴人前向雲林分局檢舉上訴人逃漏稅及其事實,及雙方涉有刑事告訴等,在本院成立系爭調解筆錄,並約定被上訴人撤回前述所檢舉之案件後,兩造仍持續衍生其他民、刑事訴訟案件(本院卷一 第153至170、301至307、321至331頁;卷二第357至361頁) ,並依此推理,被上訴人係利用吳秉融因他人檢舉而遭雲林縣環保局稽查乙事,藉故代為撰寫系爭陳情函文,並於製作後寄送雲林分局之事實,應可採認。再者,被上訴人在寄交系爭陳情函文予雲林分局檢舉逃漏稅單位,並載有檢舉人及編號、及願意提供國稅局稽查(見不爭執事項⒊所示)等語,雖係所謂「陳情函文」,實際上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丁○○所為之檢舉,亦可採認。 ㈡又觀以系爭陳情函文內容之固記載:「而恰巧於110年3月18日1300左右,丁○○攜帶二名人員前來麥寮住家,搔擾、恐嚇 及污衊客戶甲○○,…此人極為可惡,在搔擾、恐嚇及污衊不 成後,竟以此種方式再度來搔擾客戶,故若針對丁○○逃漏稅 之案件,若有需要提供當初之出貨單及請款單資料,願意提供國稅局稽查,故特以來函陳情。」等語(見不爭執事項⒉所 示)。顯然系爭陳情函文均指向丁○○本人,而非上訴人公司 ,而系爭調解筆錄之當事人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公司,丁○○ 僅為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公司法人格與法定代理人個人相互獨立,乃各別之權利主體,自不能混為一談,系爭調解筆錄之契約關係僅存在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公司間;況前述有關騷擾、恐嚇及汙衊等行為,亦屬自然人所得為,並非上訴人之公司法人格所能為或得合法授權為之,而得指向上訴人公司,尚難認為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載述內容有何指摘或傳述侵害上訴人公司不利言論之事。上訴人自難得執系爭調解筆錄主張被上訴人有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5條約定之情形。 ㈢雖上訴人主張丁○○係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對外代表上訴人, 負責一切營運事項之具體行為,其權利義務自歸屬於上訴人,而被上訴人歷來之陳述係併用或混用上訴人公司與丁○○, 其所為之不實言論均與逃漏稅有關,而關於逃漏稅之檢舉遭調查對象均為上訴人,並非丁○○等語。然縱系爭陳情函文其 中關於:「若針對丁○○逃漏稅之案件,若有需要提供當初之 出貨單及請款單資料,願意提供國稅局稽查。」乙節。本院參以雖無證據顯示丁○○本人有個人獨資或營業之情事,而可 認關於該逃漏稅之檢舉遭調查對象為上訴人公司,並非丁○○ 乙事可採。惟查: ⒈系爭陳情函文係記載若國稅局有需要願提供出貨單及請款單資料予以稽查,僅說明願意協助國稅局之意,並未具體指摘上訴人有何不法行為或如何逃漏稅等,此與所謂逃漏稅之檢舉,檢舉人應具體指明何人(公司)、在何時期,如何逃漏何種項目稅徵,並附有具體事實等尚有不同。此參以被上訴人前於109年12月25日檢舉上訴人公司及訴外人安鴻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逃漏稅事實,除載明前述檢舉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均為丁○○)、地址、電話、公司統一編號外,並詳述上訴 人公司逃漏營業稅及其總金額、期間等具體事實,此有雲林分局112年11月9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121309396號函及所檢送檢舉書影本1紙附卷可憑(本院卷二第273至276頁) 可明。是以,被上訴人寄交系爭陳情函文名義上雖載有檢舉及為前述說明,尚難認係所謂對上訴人營業事項之逃漏稅檢舉。 ⒉再者,國稅局為職司國稅稽徵業務之機關,對於人民是否據實申報、有無逃漏稅捐等事項,基於其公益性及職權,本有調查義務及權限,縱認前述記載內容令人有是否逃漏稅之聯想。惟因國稅局本有前述法定職權,且進行調查時均須依據法定程序,認定有無逃漏稅捐時,亦須本於調查所得之證據,始得為之,無從僅因單一人民之信函即遽以認定有逃漏稅捐之情事,尚難認定寄送系爭陳情函文即足認係侵害上訴人之不利言論,自無系爭調解筆錄第5條約定之適用。 ⒊至於系爭陳情函文前段記載「恰巧在丁○○前來麥寮(甲○○)住 家,騷擾、恐嚇及污衊客戶甲○○至國稅局檢舉丁○○後,本週 即有人員去檢舉環保局,故來文反應,此人(即丁○○)極為可 惡等語。衡之丁○○不否認曾於110年3月18日至甲○○住處,並 要求簽退貨書及質問甲○○是否檢舉上訴人公司,導致上訴人 公司受國稅局稽查等語(參閱附表二證人甲○○之證述),則 當日甲○○與丁○○確實曾發生爭執,被上訴人聽聞甲○○轉述, 而記載恐嚇、騷擾及可惡等負面言詞,純係對丁○○之主觀感 想及評述,且其上所稱丁○○對環保局檢舉甲○○乙事,縱係為 真,亦與國稅局雲林分局之法定業務無關,該局承辦人員縱看到前述內容,本無須為任何處理,亦非得以此無關事件為上訴人案件不利認定之依據,自難認係侵害上訴人公司之不利言論,即無系爭調解筆錄第5條約定之適用。 ⒋又被上訴人撰寫系爭陳情函文後,固交予甲○○,此為被上訴 人所不爭執,惟依證人甲○○結證稱:被上訴人將系爭陳情函 文交給我,我沒有交予他人,後來遇到朋友乙○○,我跟乙○○ 說最近很煩,他問我怎麼,我說因為不簽丁○○要求的文件, 之後遭到環保局稽查,乙○○幫我找丙○○議員處理,我與乙○○ 、丙○○在乙○○店內見面時,我有拿給丙○○看,因為丙○○問我 有甚麼資料,我就拿系爭陳情函文給丙○○看,被上訴人並無 叫我將系爭陳情函文拿給丙○○、乙○○看,系爭陳情函文並未 拿給丙○○、乙○○以外之人觀看,我雖不識字,但無詢問其他 人系爭陳情函文內容為何等語(詳參閱附表二甲○○證述,本 院卷二第85至86、91至92頁)。則甲○○係因與丁○○之糾紛, 向其友人乙○○訴苦後,經乙○○介紹,向擔任議員之丙○○陳情 ,請其協助排解糾紛,而將系爭陳情函交予丙○○、乙○○觀覽 ,顯與被上訴人無涉。況依系爭陳情函文記載內容,係記載甲○○懷疑遭丁○○檢舉等情,亦與甲○○向丙○○、乙○○訴說之內 容相符,此為甲○○個人事後抒發情緒及對丁○○之主觀感想, 難認係侵害上訴人公司之不利言論,自無系爭調解筆錄第5 條約定之適用。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系爭調解筆錄第4、5條約定,變更請求㈠確認雲林分局於110年3月26日所收受之系爭陳情函文,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所提出之檢舉,而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5條之約定,為無理由。因此,本件變更之訴,不應准許,應予以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逐一論列;至於上訴人聲請調取相關檢舉資料,姑不論其聲請要屬摸索證明,本不宜准許,亦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處理民眾電子郵件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關於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之規範目的不符,尚難准許,均併此說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變更之訴為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一:被上訴人與甲○○通話錄音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及通話錄音譯文內容(節錄) 頁 數 1 110年3月18日16時42分 甲○○(下稱吳):你老闆,中午有來 被上訴人(下稱被):嗯我知道啊,... 吳:他中午還叫理事長,還帶一個小姐.... 被:他現在一直叫人打電話給我,幫他做偽證,但我沒有接他的電話,他一直打電話給我之前另一個客戶,叫他一直打給我,我沒有要接他電話 吳:中午來說說,我為什麼拿資料去稅捐處檢舉他,理事長說他怎麼他也不知道,我說你來了,你就在這裡聽,後來我說一說,理事長才說他要去做什麼事〜我說我又沒有欠你錢,為什麼要給你做偽證,你就有賣我這些東西,他還說〜那不然法院怎麼會調我去,我說如果法院調我去,我帳單就順便拿去 被:嗯 吳:這次來口氣超級差,拍桌子,我跟他說你那個關我什麼事,講難聽一點,沒有跟人家照實,還告人家 被:他現在會一個一個去找,我已經有兩個人來跟我抱怨了,說他去那裡說什麼叫他幫他做偽證 吳:他說我拿帳單去國稅局檢舉他 被:他就要誣賴你啊 吳:講話很不客氣,一直說我為什麼去檢舉他,那個女生說,現在害到這個業界怎麼怎麼樣,會害你沒有工作怎麼樣,怎麼樣的,那個女生一直講,我就說,那跟我沒有關係 見本院卷二第163至164頁 2 110年3月24日9時55分 吳:你資料是我們叫的那些,你把它拿去稅捐處嗎? 被:你說,我那個資料哦,我之前有去檢舉,但我後來有去撤銷了 被:我有去撤銷了 被:去國稅局撤銷啊。他去亂你喔 吳:那上回來亂,昨天報環保的來 被:嗯,後來呢?因為我撤銷了,現在是他在亂啊 被:我早就撤銷了,有怎麼樣嗎? 吳:昨晚約11點來,啊,你總共拿幾個人去 被:我那個時候是把我所有的出貨的資料都交給國稅局,但是我已經去撤銷了,我去取消了 吳:那再去給他檢舉啦,再去檢舉啦,...他應該是不敢來了啦,來就要拖去打了,哥甘那過份娘〜我從養豬養到現在,也沒有這樣子過 被:他先來亂你,又誣賴你,還說是你去檢舉的厚? 吳:他那天一直來亂,還叫理事長,我就講給理事長聽 被:嗯 被:我已經去撤銷了,和解後,我就去撤銷了 吳:再繼績去檢舉啦,他如果要這樣搞,就繼續檢舉他,用到讓他被罰啦 被:厚,他這樣真的是,但是我撤銷後,我就不能再去檢舉他了 吳:為什麼不能再去檢舉他 被:因為我撤銷了啊,他要求我撤銷,所以我有撤銷,我們的和解條件,就是要撤銷,所以我把它取消了 吳:他現在這樣,昨天晚上11點,環保的就來了 吳:嗯,我就問怎麼這個時間才來,他說有人去檢舉,沒辦法,我問他是誰去檢舉,他說不能跟你講,我說有也是那個丁○○而以(已),他跟工人有糾紛,叫我幫他做偽證,我不要幫他做偽證這樣子而以(已) 吳:昨天叫環保的來,再去給他檢舉啊,再繼續檢舉他,算他要檢舉別人,別人也可以去檢舉他 吳:換別人去檢舉啦,他這樣人真的太過份了,太差勁了,現在外面出去就給他風聲他這個揪太哥唉 吳:再繼續檢舉他,看他要耍什麼出頭,我這裡有很多資料,叫別人拿去檢舉 被:你不要出面 吳:檢舉沒關係,昨天來就嘸那個啦,再繼續檢舉啦,這個人算是很過份啦,這個人分寸很差啦,我又不是有欠你錢,也不是我去弄你的,你要來叫我簽名說我沒有跟你買東西,人家去給你檢舉,國稅局有寄資料給他,裡面就有我們的資料,我怎麼去給你那個,那天來就一直講說,是我去檢舉他,我說,我哪有去給你檢舉 被:他現在每個人都這樣子講,我現在聽到2-3個,他都這樣子誣賴人家 吳:嘿啦,他就一直說,為什麼去檢舉我,我就說沒有檢舉國稅局的電話,也不知道國稅局在哪裡,我怎麼去檢舉,我何時去檢舉你 吳:就在那裡一直魯啦〜昨天給我報環保的來,再繼續弄他,他這樣才會知道他弄別人,別人弄他的滋味是怎麼樣,繼續弄他啦,很過份,哪只有過份而以(已),那天來我有跟他講,那是你老闆跟員工的事情,你要檢討你自己,你不能老是要找別人,員工我也有跟他說那是你老闆及員工的事 吳:昨天來,我就問為什麼這麼晚才來,他說有人去檢舉的 吳:從頭到尾不曾這樣子過,... 被:說丁○○去找他,說什麼客人去檢舉他,要客人幫他做偽證,都一樣的啦! 被:...自己違法,還叫人家幫他出面調解,... 吳:他不是調解,他說就說他要直接講啦,我說,好啊,什麼事情你說啊!他就說你為什麼去檢舉我,拿你的資料去國稅局檢舉,我說我哪有去檢舉你,我連國稅局在哪裡我都不知道咧我哪有去檢舉你 吳:就一直叫我幫他簽,我沒有跟他買過東西,我說我要怎麼幫你簽沒有跟你買過東西,你現在資料在那邊,我怎能去寫說我沒有跟你買過東西,到時換我大事大條我做偽證吶,我為什麼要幫你簽這 吳:我沒有幫他簽啦,再去弄給他被罰啦,你問你那邊的客戶,他這樣子厚,真的很過份,跟我們又沒有關係,今天如果我們東西弄一弄沒有付錢,就是我們的錯 被:是我去撤銷後,陳○倩又去檢舉的 吳:再繼續檢舉他 被:那天去法院,他也有去,丁○○不是有告我刑事案件告我詐欺,他也有到吶,他是去做證人的吶,他那一天也有到吶 吳:他為什麼還要幫他做證人 被:他一定有跟他拿錢,陳○倩那個人一定有跟他拿錢,那不然他為什麼要去幫他做證人,客戶有問他,你到底8月及9月的獎金有沒有拿到?陳○倩就有一點驚嚇的感覺說沒有啦,我怎麼可能有拿到,他又沒有給我,他就問她,他沒有給你,你怎麼來幫他作證?他就沒有回話 吳:昨天來問說這麼晚還來,他們說沒辦法啊!有人去檢舉啊!檢舉的人是誰?他說我怎麼可以跟你說檢舉的人是誰?那就只有丁○○而以(已)啊!跟他的員工有糾紛,帶人來叫我幫他做偽證,叫我簽名說我沒有跟他買東西,要我幫他簽,我沒有幫他簽這樣子而以(已) 被:環保的有說什麼嗎? 吳:就說有人檢舉啊,所以11點多才會來檢查 見本院卷二第165至167頁 3 110年3月24日11時33分 吳:...我是不知道你們之間是怎麼樣,這個丁○○厚,我剛有連絡理事長,說要跟那個小姐說,說要去給他風聲出去,這樣他東西就沒有人敢跟他買;那個理事長說,像這樣把它風聲出去,他的東西就沒有人敢跟他買,怎麼說沒人敢跟他買,人家又沒有對你怎麼樣,你就這樣黑白來,對嗯! 被:會造成人的困擾,這樣亂誣賴人 吳:困擾咧,何止困擾咧,算是讓讓大家都知道,他人是這樣的人,讓人家知道他是這樣的人,他的東西就難賣 吳:那個理事長,要跟那個帶他去的那個女生說他在麥寮在做什麼,要跟那個講,這樣子誰敢跟他買 吳:我有去跟理事長講了 被:理事長說要去風聲哦? 吳:嘸啦!他是說要去跟那個跟他一起去的小姐講啦!像他這樣如果把它風聲出去,人家就不敢跟他買啦! 被:但是,那個小姐應該是丁○○的員工吧! 吳:不是,不是丁○○的員工 吳:那個小姐是在麥寮在做什麼的,一樣是在做我們這種跟豬服務,不是他的員工,是因為跟他有認識,才帶他來的 本院卷二第168頁 4 110年3月24日20時53分 吳:他說他沒有去給我報啦!他要跟我約時間,說星期五要跟我好好講 被:你說丁○○哦! 吳:我就罵他,那個査某,麥寮,他說有人介紹他來,所以理事長才會來,我說怎麼會來,這麼晚了怎麼會來,他說因為有人檢舉,他說不是他啊!他如果再來我就要把它拿去稅捐處 吳:你有送到稅捐處哦 被:嘸!我取消了啊!我取消了啊! 吳:嘸尬用就對了啦 被:嘿啊!我早就撤銷了 吳:這樣就被它佔去便宜去了啊!如果再來,我要把東西拿去稅捐處 被:換你要檢舉他哦 吳:嘿啊!換我!嘸我不會亂用 被:但是,我是覺得國稅局厚!你若去檢舉,我怕國稅局又會把你的資料拿給他,他又來亂你 吳:亂也沒有關係啊!你就可以去檢舉,別人就不能去檢舉嗎? 被:是任何人都可以檢舉啦 吳:因為我都有撿起來咧! 被:你有用起來,整理起來哦 吳:我資料都有撿起來 吳:啊,檢舉要怎麼把它撤銷? 被:我是已經撤銷了,我有去文說我要撤銷了,所以我已經撤銷了 吳:那不就等於沒有檢舉了 被:嘿啊!就變沒有檢舉了,因為我跟他和解,他的條件是要求我撤銷,而我有按我的承諾我有去做撤銷 被:他現在對外都說我去撤銷了,但你們又去檢舉他 吳:這個又跟我們沒關係 被:對啊,就已經撤銷了 吳:反正就是繼續給他那個,我這裡的資料都有留,你就文寫一寫 被:嗯!我再把文打一打 吳:你就要說真的 被:好啦!我打一打後 吳:你說真的還假的 被:好啦!我打一打拿去給吳爸爸你看 吳:好 被:你再自己留著,給你當證據 吳:我這裡也有咧 本院卷二第169至170頁 5 110年3月25日15時46分 吳:你用那個準備好了嗎? 吳:昨天打電話來,說要跟我約一個時間,說要講一講,我說,你現在跟我沒有什麼好講的,你還去給我報那個,他說,他沒有報,我說沒有報,誰去報的,他說他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嘸,他就是叫旁邊的人去報的 吳:這次就要給他那個,...,你用一用拿給我,我要把它弄到那個,我要收起來了 吳:我要一次把它弄到嘸希款就對了 吳:你有法度,你拿給我,我跟他纏,他多有錢可以纏,我不信,好,再麻煩你 被:好 吳:我要跟他輸贏,太過份,...本來你們兩個這樣子,我就覺得他這樣很無理,你還要丟到我這裡來,對嘸,我為什麼要去幫你簽偽證書做什麼 被:對啊,沒有必要 吳:你就拿給我,我要跟他那個啦!我要看他X6有多少台讓他開 被:好 本院卷二第171頁 6 110年4月19日9時26分 吳:你說你整理資枓,你也沒有做 被:有啊!在我這裡啊! 吳:他再來,我若沒有拿到稅捐處,變成讓他吃的死死的,你給我,我拿去啊!我直接拿去啊! 被:嗯 吳:他要這樣子,對嗯!我就讓他大家都那個,對嗯!你拿來,我要讓他 吳:你給我,換我去報他,我這裡的資料都拿去,拿去國稅局 被:好,那我 吳:因為我也想說,他來〜就算了,但就變成他一直這樣子報,如果沒有去報他,吃我死死的,我們都沒有動作,對不對,我也想說過了就算了,但是他現在一次報過一次 被:嗯 吳:一次報過一次,我沒有給他那個,他也是會繼續那個啊! 吳:嘸啦,你報的話,頭一次就算了,我也想說沒有怎麼樣就好,你還給我報第二次,這就很不應該了,繼然你要報我,當然我就是要拿去檢舉啊 吳:對嘸,因為你都不怕人家那個了,人家哪有在怕你那款,你要真的那個,我打的過去,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那不然他現在當作無人敢去報他,你知不知道 吳:我這個人就是這樣子,頭一次就算了,還來第二次,我就真的不客氣了,你說要用資料,然後就沒下文了 被:有啊!在我這裡,在我這裡,因為我家裡有一些事情,所以沒有空拿給你 吳:就沒怕人死了,他還怕人家會沒命哦!所以這種人,這次不能再原諒他了,好啦!你要說真的,我這次決定一定要去報他,這次三個來,我就跟他們說那天才來,為什麼今天還來,他說因為有人報啊!就要來啊 吳:就他而已啊!哪有別人,我這次決定要舉報他,因為頭一次我原諒他,第二次我就沒有原諒他了 吳:...,這次我真的要去舉報他,... 本院卷二第173至174頁 7 110年4月21日9時16分 吳:你資料準備好,他這樣多久報一次,多久報一次,你老實跟我說你用的那個有退回嗎? 被:什麼退回? 吳:你報出去的資料有再退回嗎? 被:報出去的資料,我是不可能能再拿回來了,因為是公訟罪,但是我已經有撤銷了,但他現在拿的是8月及9月的資料在亂人,我沒有8月及9月的資料,所以我不知道後面還有誰去檢舉他 吳:誰敢跟他做生意,他現在已經檢舉我2次了,我決(絕)對要弄他,他做人沒分寸,你們兩個人的事情又跟我沒有關係,是他要給你的利頭不給你,你去檢舉他,跟我哪有關係,我就有跟他買東西,你拿來要我幫你簽,我沒有跟你買過東西,這樣子是對的嗎?他的意思就是要拿來給我簽,我沒有跟他買東西,他要拿去稅捐處要反咬你啦!你知不知道 吳:嘿啦!你用一用啦!... 吳:...你跟那個經理講一下,跟他說厚,有什麼那款的,那不然報下去,我這裡也有資料,我一樣也會拿去的 吳:他這樣子也不好做生意啦!我去報他,你改天,住址給我,我也可以多久就叫人家去翻他的東西啦!我也會胡亂報他啦!報又沒有關係,有抄到就有,抄不到就沒有而以(已)啊!又沒有關係,... 吳:你看你的資料有沒有退,若是沒有退一樣照常會罰啦 被:我的資料退不回來了,國稅局沒有要退給我 吳:退不回來,為什麼會拿給他 被:我不知道為什麼會拿給他,但是我去撤銷時,國稅局說這個文件已經繳到主管機關了,沒辦法退回來給我,我最多只能做撤銷的動作 吳:撤銷後就不會罰嗎? 被:應該是撤銷後,他一樣要査他,因為是公訴罰吳:撤銷後一樣要査他哦 被:不然就是後面還有人去檢舉他 本院卷二第175至176頁 8 110年5月10日12時22分 吳:...,丁○○那一天又換報別種的,那天環保的來,他們來說看一看,問說我養多少?我說我養七百多,然後他們就走了,然後早上又有環保來,說我們的豬場很臭,有人報的,我從80多年開始養豬,養到現在也不曾有過這樣子的事,那一天我有跟經理講,現在已經報2次了哦,若再來是第3次了哦!第3次若再報來,就不一樣了哦!他說他會跟他說,因為這樣子大家搞到最後都不好,我說你再給我報第3次,就換我會去報他了 吳:這又跟我沒有關係,這是你們兩個人的事,我又沒有欠你們還是什麼的,這跟我有什麼事情,一直來找我麻煩 被:他也是去跟人家說要幫他做偽證,之前的請款單及出貨單都要缴回去還他,去給人家大小聲 本院卷二第177頁 9 110年5月11日14時12分 吳:所以,我今天有去報他,我再一次要再報他整個公司6-7年不曾開過發票 被:有啊!他就從來沒有在開發票給客戶的啊! 吳:這資料不就才可以查的多 被:嗯 被:許大哥有說什麼嗎?他不是說要幫你喬? 吳:嘿啊!現在就等那個代表帶他來,我說他從那每時候就不曾開過發票了,跟他買東西時就沒有開過發票了,報讓他長一點,這就跟我沒有關係,他就要一直找我麻煩,嗯知他那個啊,對嘸!啊嘸他這樣子,你沒有給他回報一下,他也是那樣子一直來啦!嘿啦〜他就是認為我們沒有報他,他就安吶,做生意他就這樣子,大家都會想這一點,但他沒有在想這一點,他也沒有在想別人報他,會怎麼樣啊 本院卷二第178頁 10 110年5月13日9時11分 吳:他那個,那個,昨天我都給他反擊啦! 被:反擊?怎麼反擊? 吳:他又給我報那個有的沒有的,他巳經給我報四次了,又跟我報空污,所以我昨天就跟他反擊啦!換我報他 被:嘿 吳:經理說,他被罰200萬了,那個廖潔雅昨天也有跟我說,聽說他有被罰好幾百萬 本院卷二第179頁 11 110年5月27日15時48分 吳:他上次就那樣子,議員有打電話給他,他就說要我打電話跟他約,約說要出來講,這樣子,這種問題就跟我沒有關係,一直要咬到我這裡來,你要講什麼,你要好好講,甘不系安吶,嘸啦,看他要檢舉,最主要是我知道的我會每個月去檢舉他逃漏稅啊 本院卷二第180頁 12 110年5月27日18時47分 吳:...,他現在一直在要弄我,....現在我就是要報他沒有開發票,誰在使用也沒開,誰在用也沒開這樣子,如果多他就,..我要把它弄到讓他不能做,現在議員打電話給他,他說叫我要打電話給他,對嘸,你不對,你用這個髒步數,一直給我那個,那就大家都不要做了,這樣子而以(已),這樣子好不好 被:吳爸爸,因為我跟他和解的部份,就是不能再去說他怎麼樣了 吳:你不用去說他怎麼樣,你就帶我去,然後就定位,看他那裡是什麼號?什麼公司就可以了,不用說什麼,不要用嘉吉的就好 吳:...我就是報他賣誰?賣誰?沒開發票,讓他都去鬧這樣子 吳:現在我就是要讓他難做就對了,我是因為我不知道,因為如果我知道我是會自己去,現在定位很方便,你資料給我,我就去那裡定位,你就寫一寫給我,我就去給他報,議員叫我約他出來講,他說,丁○○說叫我要打電話跟他約時間,明明就你不對,為什麼要我去打電話去跟你那一些,...讓他有那個困擾,這樣子他才不會針對我 吳:這樣子,你知道我的意思嗎?他賣精料從頭到尾都沒有開發票,就什麼牧場,這樣子,他現在太哥的,我也用太哥的,我也準備不要養,他跟議員說,叫我打電話跟他約啦!明明就你不對,為什麼我要去給你那個,我也準備不要養,我也要讓他困擾這樣子,讓他客戶全斷光,這樣子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 被:他就真的要叫你做違法的,他這樣子也不對啊吳:他也不對啊!他要我做違法的 被:他叫你做違法的,你把他趕出去也是理所當然,他還覺得是你把它趕出去 吳:我嘸,是我少年仔叫他出去,理事長及那個小姐有在場,我那個少年仔在家情緒不太好,你也知道,你來到人家家裡,拍桌子又拍椅子,還大小聲,人家不趕你出去,也不會很過份? 吳:讓他使用的人,都用那個困擾,讓他那個啊!撞個幾聲,人家就都知道了,人家也不會跟他買賣,就變成人家買他的東西,是用錢買的,還造成人家的困擾要做什麼?對嘸!住址就一些給我,什麼牧場,什麼住址,寫一寫,這些就是吃丁○○的精料,都沒有開發票,都逃漏稅,這樣子就好了 本院卷二第181頁 13 110年5月28日10時22分 吳:我現在來找榮欣,議員打電話給我,說跟他約下午2點,在要那個建材行那邊,議員跟他約下午2點,我現在要看怎麼,再打算,我若講好,我就不會去啦!若沒有講好,他都針對我,我就是要弄到他,反正我也不要養了,要弄到他生意也不用做了,因為他現在一直在針對我,你報我2、3次就算了,我都好啦,反正這個也跟我沒有關係 吳:...,他現在一定會講說不是他報的,啊,不是他報的,一定也是叫別人報的啦!改天講一講,他又弄我,我就會把他那個啦!我準備退休,我決(絕)對要弄到他生意都做不下去,我用一用看下午講怎麼樣 吳:...,如果有講好,沒有照著約定走,後面我就準備那個,就是要弄他,... 本院卷二第183頁 14 110年5月28日18時11分 吳:我問你,你是只有拿我們兩個人的資料去報而已嗎? 被:沒有啦 吳:拿我跟嘉義那個林煥欽 被:沒有啦,不止啦 吳:不止,但他說上面只有我們兩個人的資料而以(已) 被:不可能,他拿給煥欽是全部的人,他在說説 吳:他現在就是說,我們兩個去報的,所以他才一直來找我的麻煩,就是這樣子 被:我是將全部,從108年我進這間公司開始的第一筆訂單,一直到離開,所有的資料,但我的資料只有到七月,丁○○那裡有8月及9月及10月的,陳○倩做到10月10號 吳:我8月及9月的資料不見了 被:8月9月的資料不見了?你那邊不見了? 吳:嘿啊!我的資料不見了 被:我也沒有,因為那是陳○倩給你的,因為林煥欽有說,他有看到8月及9月的資料,所以他在問我是怎麼拿到8月及9月的資料,我說我沒有8月及9月的資料,他說,可是丁○○有8月及9月的資料,我說,那應該是陳○倩去檢舉的,因為我已經撤銷了,第一我已經撒銷了,而且我的資料只到7月底,我沒有8月及9月的資料,因為我不知道8月及9月的資料,客戶跟陳○倩叫什麼貨,陳○倩也不會跟我講 被:吳爸爸,我這裡已經撤銷了,後面陳○倩又再去檢舉,他拿的是陳○倩的那一份,他現在就是要去假裝他是無辜的 被:自己逃漏稅,怎麼可以叫人家幫他缴這逃漏税的錢 被:所以你有簽和解哦! 吳:有啊!議員叫我簽給他,讓他去減少一些罰款,這樣子而已,算是沒有和解啦!只是簽給他讓他少罰一點錢,我沒有簽,他就會一直檢舉我啊丨你叫我怎麼辦!我們現在有講好,現在有五個人作證,還有拍照哦!不是只有議員及我朋友哦!有5個人作證及簽名,他現在就是說因為我太挺你,所以他才會針對我,我說我也不知道你們在做什麼,我又沒有欠你們的錢,你們帳單來,我就付現金了,我有犯到什麼?他就說就是我去報的,因為上面有我的名字,你拿來的帳單就是都在我這裡,我沒有去檢舉你,他說上面有我的名字,我才知道你就是只有拿我跟林煥欽的去檢舉 被:沒有啦,我是拿全部的資料啦 被:我若要證明他有逃漏稅,我一定是拿一開始做的第一張單,一直到我沒有做為止的最後一張單,我都會拿去,我不可能只有拿單獨的人去,因為拿單獨的人去說服力太低 吳:你不就要來請款時,就拍下來了,我是跟他說,我是沒有去檢舉你,也沒有給你怎麼樣,他說上面有我的名字,啊,上面有我的名字,你帳單是你外務拿來請款的吶!你外務要做什麼,我怎麼會知道,一定是有說什麼利頭,人家才會給你存檔,你就給人家就好了,你答應要給人家的,就給人家就好,是你自己不要給人家的,才會變成這樣子的,這是你自己不對,我們變成無辜的,這是你們兩個人的事情,變成我們 吳:我也是把你當作我自己的女兒一樣,他今天這樣子一直來亂我,一直報,我是怕他這樣子一直報,昨天那個環保的跟我說,你們要趕快講和,不然他要去報,我們就一定要來,到最後就是換環保署來,若環保署來就會更麻煩了,昨天環保的也是一直叫我去和解,我很不喜歡麻煩議員,他還要叫我姑丈咧!我朋友叫議員出面來解決這個事情,我原本有想到一個爛招,所有他賣的人,那個嘉吉的料,你載我來去定位,住址寫給我,我真的很生氣,因為他一直報一直報,我也要報,讓大家都難養,這樣子他就做不了生意了 吳:...,給裡面亂一下,外面又亂一下,很煩,我才會跟你說,你載我去看他賣多少東西,我就是要讓他做不下去,就對了,我也可以叫別人報一報,說什麼住址跟什麼住址也都沒有開發票啊!我就去報啊,叫多一點的人去報,所以那個顧問就說,只有拿我們兩個人去報而以(已),說上面都有我們的名字 本院卷二第184至185頁 15 110年5月29日9時28分 被:吳爸爸,我從來,我不可能會這樣子害你們的,我當初去檢舉他的這些文件,是我所有的客戶,80多個所有請款單的資料,那個都是長安實業發出來的請款單的資料 吳:本來就是他報的,不然還會有誰,他是有跟我承認,不然是誰報的 被:那他這樣子就是有承認了 吳:那天晚上環保來,隔天下午他就打電話給我,說要出來,這樣子是誰去報的,我就罵他,...你跟我的仇恨結很大了,你去報環保的,還要跟我說什麼,還有什麼好說的,我又沒有欠你錢,你帳單拿來,我就付現金了,我又沒有欠你錢,你還這樣子搞,昨天也有說,榮欣也有跟他說這個客戶是很好的客戶,一般人都開票,像是榮欣那個200多萬,帳單若來,我若有我一定就給他,不然在(再)隔天我一定會匯給他 本院卷二第188頁 16 110年6月16日17時10分 被:...,因為我跟他的部份,我們已經和解了,是陳○倩在後面又有人跟他有糾紛 被:吳爸爸我跟你說,我後面所有的帳單,我全部都拿給陳○倩,丁○○那裡他有的東西8月及9月的東西,我已經沒有做了,我沒有8月及9月的資料 吳:我們帳單8月及9月不見了 被:因為那不是我啊!因為我做到7月底而以(已)啊!8月我就沒有資料,因為我8月就沒做了,因為客戶看到的資料跟我說的是8月及9月資料,我根本就沒有,沒錯,我跟他有勞資糾紛,沒錯我跟他有勞資糾紛,是後面又有人去亂他,我也沒有辦法怎麼樣吶,我錢拿不回來,還要被人這樣亂講話,我已經很吃虧了 被:我資料都拿給陳○倩了,只有陳○倩,陳○倩做到10月份,只有他有8月、9月、10月的資料,吳爸爸你瞭解我的意思嗎?沒有錯,我有去國税局檢舉,但我已經撤銷了,撤銷後面,客戶看到丁○○拿去的資料是有含8月及9月10月的資料去跟他大小聲,而我,我7月就沒有做了,我沒有8月、9月、10月的資料,所以後面還有人去檢舉丁○○,那是別人的事情 被:...因為我已經撤銷了,我已經撤銷了,吳爸爸我真的講的很想哭,因為我已經撤銷了,然後你們都把這件事情,全部都賴在我身上,後面又有人再去檢舉他,這不是我的問題耶 被:我也覺得吳爸爸你很無辜,但我就是不知道要怎麼幫你的忙,我現在跟他和解,我是不能再對他怎麼樣 吳:你不能對他怎麼樣,你有你的辦法,就是法院他做多少生意,他若還要這樣子亂報,我就要看他做多少生意,他做誰的,你住址給我,換我檢舉他,讓他去繳不完 吳:你知道他們經理,那你打電話跟他們經理說啦,他如果要這樣,就要讓大家都不能做,你就跟他說,是我在說的,如是他要這樣子,我要査看他吃嘉吉的客戶有哪些,我都要去檢舉啦 本院卷二第190至191頁 17 110年6月25日11時49分 被:我撤銷了 甲○○:撤銷,那就是不能撤銷啦, 被:那是可以撤銷的啦 甲○○:不行啦!不能撤銷啦,他們就在抓不到了,怎麼可能不會罰他,那兩張是小倩送去的沒錯啦,後面那兩張,我8月及9月的那兩張,小倩來收,我可能沒收到,結果他又拿回去了,這就是你們搞的,你也有看到環保的,丁○○那個人又不講理,如果這個人若講理,他就不會這麼過份,他要人家幫忙,怎麼可能讓你撤銷,那怎麼去撤銷 被:我有去撤銷了 吳:那就沒有用,撤銷就是沒有用,你聽的懂嗎?你也不瞭解這個道理,國稅局都有證據了,最好了,怎麼可能讓你撒銷,就是因為有證據,所以人家才會罰他啊!不是你要撤銷就可以撤銷,應該是小倩搞的沒錯啦!後面來就好禮一點,不是啊,來就大小聲,拍桌子,不是這樣子嗎?你們搞成這樣子事情都變不好了 本院卷二第192頁 附表二:證人證述(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6號) 證人 證述內容 甲○○ ⒈(提示原審卷第25頁之系爭陳情函文)我有看過,但我文字看不懂也不知道是什麼內容。某天早上約10點,上訴人法代帶了理事長跟一位小姐來我家,在我家對我大小聲及拍桌子,上訴人法代要我簽一個偽證書,表示我有退貨給他們,但我不願意簽。隔了一周的週日晚上接近11點時,環保局的人來稱我被人檢舉,之後環保局的人連續又來了五週。我打電話給被上訴人,跟她說,我向公司買東西讓公司賺錢,為何一直來騷擾我,後來被上訴人說要替我打一張陳情文。但我不清楚陳情文內容,我也不識字。 ⒉前述陳情文是被上訴人交給我的,被上訴人沒有叫我寄給國稅局,被上訴人是說要幫我打張陳情文,但我沒有拿出去。我後來遇到朋友乙○○,我跟他說因為我沒有簽偽證書,就一直被環保局稽查,後來他就幫我找丙○○議員來幫忙處理。 ⒊被上訴人沒有叫我把前述陳情函文拿給丙○○議員檢舉,丙○○只有叫我簽偽證書給上訴人法代,簽好後,又拿了一張國稅局罰280萬元的單子要給我簽,但丙○○說這張不用簽,其他沒有說什麼。 ⒋被上訴人沒有講是上訴人才導致我被環保局稽查,但只要環保局人來,我都會跟被上訴人及蔡經理講。 ⒌請丙○○處理時有拿前述陳情函文給他看,但沒有交給他。協調時。現場有丁○○及他朋友、蔡經理、乙○○、丙○○議員及我等人。 ⒍我不知道系爭陳情函文之作用,我不識字,被上訴人拿給我,我不知道她要作什麼,我也不知道系爭陳情函文的內容。被上訴人拿陳情函文給我時,沒有口頭跟我說內容是寫什麼。 ⒎我不知道110年3月24日被環保局稽查的內容,我只有問在做什麼,他們說是環保局,因為我被檢舉才來。我隔天才打電話給被上訴人,向她說我跟你們買東西,為何一直打擾我。 ⒏我不是要以系爭陳情函文為清白、自保之用,我就看不懂,我不知道寫什麼。 ⒐我沒有檢舉上訴人公司。我沒有拿資料給被上訴人去檢舉上訴人公司,絕對沒有。 ⒑我沒有向理事長承認有拿資料給被上訴人去檢舉,這可以問理事長。 ⒒因為上訴人法代拿偽證書要給我簽,我不簽對我大小聲、拍桌,隔了一週環保局人員就上門稽查了。稽查隔天,丁○○有打電話跟我說要出來講講,所以我認為是丁○○檢舉我的,但這部分我沒有證據。 ⒓我剛說拿前述陳情函文給丙○○看,當時丁○○有在場,他有帶一個說是朋友的顧問。 ⒔每次丁○○來騷擾我時,我都有打給被上訴人,但我沒說什麼,被上訴人說要幫我打一個陳情文。這個陳情文是陳情,我有跟乙○○說這件事,但乙○○問我有什麼證據,我就把被上訴人打的陳情文拿給乙○○看。 ⒕我養豬養了30幾年,只丁○○拿偽證書要給我簽,我不簽,才有環保局找上門。 ⒖丁○○偕同理事長及女性業務員的目的是要求我簽立偽造文書,他們來家裡的時候,丁○○開口的第一句話就問我為何去國稅局檢舉他。 ⒗我沒有問其他人陳情函文內容。我拿給丙○○看是因為他問我有什麼資料,我就拿陳情函文給他看。 ⒘我沒有事先拿給乙○○看,是協調那天我帶去他的店裡處理。被上訴人沒有要我拿陳情函文給乙○○看。所以該陳情函文還有乙○○看過。 ⒙我不識字,也沒有問其他人陳情函文的內容。 (見本院卷二第85至92頁) 丙○○ ⒈(提示原審卷第25頁之系爭陳情函文)我有看過這份陳情函文,是甲○○拜託我村里的副主席乙○○,他叫我去,我去的時候,這份陳情函文就已經在桌上,我去問甲○○,他跟我說係因勞資糾紛牽扯到他,我才依陳情函文打電話問廖先生陳情函文的內容。甲○○拿這張陳情函文給我時,有說相關的情況就是陳情函文上所載。 ⒉之後有找丁○○他們出來講一次,當天我、甲○○、乙○○及廖先生在場。當天沒有陳情函文拿出。(提示本院卷一第109頁之上訴人法代丁○○與丙○○之LINE對話截圖)是在乙○○找我時,我把陳情函文傳給上訴人法代丁○○看,是要詢問發生什麼事情。 ⒊我去協調時,這張陳情函文已經在桌上,當時被上訴人沒有在現場,我不清楚這張陳情函文怎麼來的。 ⒋甲○○拿這張陳情函文給我看是要怎麼解決檢舉的問題,不要是陳情或檢舉。 ⒌看陳情函文是乙○○的家,也是做建材行的地方,沒辦法知道出入的人,但會看這張陳情函文的人應該比較少,因為鄉下地方老人家不識字的比較多。 ⒍我在看這張陳情函文時,甲○○沒有說是被上訴人叫他拿給我看的,他沒有講這個。(見本院卷二第93至95頁) 附表三: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6號 編號 時 間 被上訴人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5條之行為 1 發文日期110年3月24日 被上訴人撰寫與事實不符之系爭陳情函文寄送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下稱雲林分局),不實指摘上訴人之內容,致雲林局人員或科長或承辦人員等見過系爭陳情函文內容之人,對上訴人及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丁○○有不良印象,產生不利效果,是為對上訴人之不利言論。 2 發文日期110年3月24日 被上訴人撰寫與事實不符之系爭陳情函文,預期甲○○或其家人等看過之人對上訴人及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丁○○有不良印象,或造成誤會,是預期讓甲○○對上訴人產生不利觀感之文書,是為對上訴人不利之言論。 3 110年3月至6月間 被上訴人與甲○○通話時,指稱丁○○要甲○○作偽證,亦涉及逃漏稅、沒有開發票等誹謗上訴人之不實言論,被上訴人係以毫無根據之臆測,向第三人作出不利上訴人之言論。 證據 ⒈系爭陳情函文、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738號嘉義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丁○○與訴外人丙○○對話記錄、被上訴人與甲○○通話錄音譯文(見原審卷第25頁、本院卷一第77、109頁、卷二第1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