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春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庭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29,625元(計算式:拆除面積1,082.3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2,500元/每平方公尺=13,529,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064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