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春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添榮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4,078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0,339㎡×公告土地現值7,269元×原告應有部分1/28 =2,684,0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