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威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楊智偉、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福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威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偉 被 告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10,62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