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金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永堅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代位債務人蔡永堅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蔡海叁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並主張債務人蔡永堅之應繼分為1/4,則 本件應以被代位人蔡永堅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47元(計算式:被繼承人蔡 海叁之財產價值243,387元×被代位人蔡永堅之應繼分1/4=60,8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被繼承人蔡海叁之財產 編號 財產種類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1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9585/125388 土地面積612.29㎡×公告土地現值5,200元/㎡×9585/125388=243,3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