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宸全國際有限公司、李哲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宸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4,25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865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