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友文煤氣有限公司、蘇秀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盧致宏 被 告 友文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被 告 蘇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4時,在 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友文煤氣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4日以111年度司字第13號裁定選派曾邑倫律師為該公司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