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優創意行銷有限公司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7,900元(4,342,000-2,974,1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1,84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