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春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文庭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拆除占用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合 計為1,215平方公尺,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500 元,依此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187,500元,應徵裁判費218,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