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施雅晨、盧怡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被 告 盧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9,100元,然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