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義民即民主企業社、孫翊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林義民即民主企業社 相 對 人 孫翊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6月6日經提示未 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無利息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74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1年4月19日 990,000元 未記載 CH55172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