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韋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韋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義勲全部子女(陳韋至除外)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二)相對人陳義勲全部子女、父母,均同意由聲請人陳韋至擔任監護人及同意由陳江春代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附件,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或無法在同意書上簽名,請說明原因)。 (三)附件: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