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劉秉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劉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武聰配偶及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不省略)。 (二)相對人劉武聰配偶、全部子女,均同意由聲請人劉秉宏擔任監護人及同意由「何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附件,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或無法在同意書上簽名,請說明原因)。 (三)附件: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