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和泰豐田物料運搬股份有限公司、黃志誠、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吳明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和泰豐田物料運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誠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3,8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