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無敵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高彰廷、曾育章即群宇商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無敵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彰廷 被 告 曾育章即群宇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3,017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5,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