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方怡清、胡晉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被 告 胡晉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