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柯竣耀、柯蘋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柯竣耀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被 告 柯蘋芮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追加備位聲明,並聲請本院向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保單號碼00000000保險契約之解約金額,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