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黎景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凌忠嫄 訴 訟代理 人 施峰達 被 告 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黎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0,5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8,0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娜娜公司)邀同被告黎景翔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22日簽發保證書,擔保娜娜公司向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2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 延遲利息、違約金等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娜娜公司於109年起向原告借款,其借款日、到期日、利息及違 約金之約定詳如附表所載,目前尚欠本金730,50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娜娜公司自111年12月23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前經催 告,被告未來清理。依授信約定書第13條第1項第1款主張借款全部視為到期。 (三)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已提出,此有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增補約定書、展期約定書、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等書類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5-55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第280條第1、3項之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已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原告前開之主張 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民法 第233條第1項);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 項);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保證 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 ;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三)如前所述,借款主債務人娜娜公司因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前述借款、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黎景翔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 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 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約定清償日 請求金額 利息付迄日 應計利息 違約金 1 109.6.23 50,000 114.6.23 25,005 111.12.22 自111.12.23 起至112.3.28 止,按年息3.525%計算,自112.3.29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 自112.1.24起至112. 3.28止,按年息0.3525%計算,自112.3.29起至112.7.23止,按年息0.365%計算,自112.7.2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3%計算 2 109.4.13 90,000 112.4.13 9,000 112.1.12 自112.1.13 起至 112.3.28止, 按年息2.47%計算,自112.3.29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5%計算 自112.2.14起至112. 3.28止,按年息0.247%計算,自111.3.29起至 112.8.13止,按年息0.2595%計算,自112.8.1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19%計算 3 109.6.23 450,000 114.6.23 232,500 111.11.22 自111.11.23起至111.12.20止,按年息3.4%計算,自111.12.21起至 112.3.28止,按年息3.525%計算,自112.3.29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 自111.12.24起至112.3.28止,按年息0.3525%計算,自112.3.29起至112.6.23止,按年息0.365%計算,自112.6.2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3%計算 4 109.4.13 870,000 113.4.13 464,000 111.12.12 自111.12.13起至111.12.20止,按年息2.345%算,自111.12.21起至112.3.28止,按年息2.47%計算,自112.3.29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5%計算 自112.1.14起至112. 3.28止,按年息0.247%計算,自112.3.29起至 112.7.13止,按年息0.2595%計算,自112.7.1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19%計算 合計 1,460,000 73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