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日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學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日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方瀅晴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總股數 001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原宏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NX000008 8 18,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