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劉信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7號 債 權 人 劉信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建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江建樺欠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未清償,聲請對債務人江建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 權人所提出借款釋明資料(本票及借據影本)未記載明確之清償日期或到期日期。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8日 通知債權人5日內補正借款業已屆清償日期之釋明資料,該 項通知已於同年8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 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