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天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宇宏、陳珠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74號 抗 告 人 天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抗 告 人 陳珠蘭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蕭珮妏 一、上列抗告人等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 司票字第1574號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