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蘋果屋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邱郁芸、楊舜文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