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磐峰投資有限公司、蔡家豐、楊文昇、孫建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楊文昇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被 告 孫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1,000元 後,尚應補繳4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