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賴權富、陳錦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賴權富 代 理 人 陳錦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2年9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 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 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3號卷 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3號民 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慶昀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賴權富 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 112年3月30日 46,400元 EU0000000 政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