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日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學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日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王毓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 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慶昀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27~000036 股票 10 300000 002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38~000043 股票 6 187500 003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18~000027 股票 10 12186 004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15~000024 股票 10 5701 005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00000 股票 10 10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