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 原 告 理虹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霖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霖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霖瑋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丙○○間如有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同額範圍內即免為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霖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霖瑋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 十一日簽訂乙級廢棄物處理廠環保專業服務工作委託契約書,由原告承作霖瑋公 司之雲林縣豐田工業區設立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環保專業服務工作,原告業已依約 完成,並已交付予被告霖瑋公司,被告霖瑋公司交付如附表所示被告丙○○簽發 之支票予原告,詎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遭退票處分,被告霖瑋公司尚積欠原告新 台幣(下同)七十萬元之工程款,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霖瑋公司給付 承攬報酬七十萬元,並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給付票款七十萬元。 被告二人係本於不同債之發生原因,請求為同一內容七十萬元之給付,為不真正 連帶債務。 三、證據:提出契約書、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契約書、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份為證,核屬 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霖瑋公 司給付承攬報酬七十萬元、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給付票款七十萬 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被告二人係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發生之原因, 對於原告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其中一人為給付,另一人即同免其債務,核其性 質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爰諭知被告霖瑋公司與被告丙○○間如有一人已為給付, 另一人於同額範圍內即免為給付義務。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黃 渙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B 書記官 馮 澤 文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丙○○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年十月十日 │柒拾萬元 │AG二三九三三二│ │ │ │ │行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