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九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九一八號 原 告 金大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萍 送達代收人 林永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七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