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一○號 原 告 金嘉義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蔡金融 訴訟代理人 郭廷芳 陳世利 被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十二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住 訴訟代理人 鄭國榮 住 柯慶華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臺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十二樓,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 育 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