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建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正川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零陸仟叁佰零叁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