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伯庸 右原告與被告煌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圓壹拾捌萬壹仟 貳佰肆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捌 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