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補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西大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固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三百六十六萬零九十六元,折合銀元一百二十二萬零三十二元;並 依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八條所定之裁判費均宜提高十分之一,准 此,本件應繳裁判費銀元一萬三千四百二十一元,折合新台幣四萬零二百六十三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萬零二百十八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