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七七號 原 告 建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正川 右原告與被告新東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