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乙○○ 丁○○ 原 告 己○○ 被 告 戊○○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