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2,236元,應徵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