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建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東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 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營業處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