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建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東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 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致無法送達訴 訟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或 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B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