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 上 訴 人 金銓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