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和信興商行蔡福壽 │中華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壹拾萬元 │AK0一五二0六│ │ │ │ │行 │ │ │二 │ │ ├─┼─────────┼─────────┼───────────┼────────┼────────┼──┤ │2│和信興商行蔡福壽 │中華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 │壹拾壹萬柒仟元 │AK0一五二0六│ │ │ │ │行 │ │ │四 │ │ ├─┼─────────┼─────────┼───────────┼────────┼────────┼──┤ │3│和信興商行蔡福壽 │中華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四月五日 │捌萬肆仟玖佰伍拾│AK0一五二0六│ │ │ │ │行 │ │元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