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二號 聲 請 人 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O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業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甘大空 ~B 法 官 賴秀蘭 ~B 法 官 陳琪媛 右為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B 書記官 蕭琪男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吳榮仁 │華南銀行嘉南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叁萬叁仟貳佰柒拾│HC一九二七一五│ │ │ │ │ │ │貳元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