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吳俊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昆騰即力元印刷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B 書記官 洪麗惠